邢家南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2024年3月25日通过巡查发现南于八村西存在违法占地建房情况,立即到现场进行核实,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了线索登记,填写了占地建房核查报告,后于2024年3月27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张冲未经批准于2024年3月23日占用南于八村西集体土地翻建厂房,未办理占地审批手续,属违法占地行为。经现场勘测:该地位于南于八村西,用途为厂房;占地面积:东西29.5米,南北14.2米,共计418.9平方米;建厂房一大间,建筑面积共计418.9平方米。四至为:东至张红超厂房、西至道、南至张冲厂区、北至洪钊厂房。经查看高阳县2022年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地地类为工业用地;经查看高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该地规划为允许建设区,符合高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张冲未经批准于2024年3月23日占用南于八村西集体土地翻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张冲给予行政处罚。
高阳县邢家南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05月13日依法向张冲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邢罚决字〔2024〕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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