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家南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2023年12月29日通过卫片发现赵官佐村北存在违法占地建房情况,立即进行核实,进行了线索登记,填写了占地建房核查报告,后于2024年01月12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王志达未经批准于2023年10月25日占用赵官佐村北集体土地建厂房,未办理占地审批手续,属违法占地行为。经现场勘测:该地位于赵官佐村北,用途为厂房;占地面积:东西68.5米,南北25.9米,共计1774.15平方米;建厂房1间,建筑面积共计954平方米;四至为:东至郭大凯厂,西至道,南至魏宝杰厂,北至道。经查阅高阳县2021年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地地类为工业用地;经查阅高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该地规划为允许建设区,符合高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王志达未经批准于2023年10月25日占用赵官佐村北集体土地1774.15平方米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王志达给予行政处罚。
高阳县邢家南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04月09日依法向王志达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邢罚决字〔2024〕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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