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家南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2023年11月17日通过卫片发现邢家南村西存在违法占地建房情况,立即到现场进行核实,进行了线索登记,填写了占地建房核查报告,后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宗地占用者为邓小辉。
邓小辉未经批准于2004年占用邢家南村西集体土地建厂房,后于2023年05月在原来基础上翻建东侧厂房,未办理占地审批手续,属违法占地行为。
经现场勘测:
该地位于邢家南村西,用途为厂房;该宗地于2004年建成使用,占地总面积共计2209.94平方米;四至为:东至陈昌群住宅,西至邢家南村地,南至邢家南村地和邓振昌厂房,北至邓超厂房。
邓小辉于2023年05月在原来基础上翻建东侧厂房,面积950.75平方米。翻建厂房1间,建筑面积共计950.75平方米。经查阅高阳县2022年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地地类为工业用地;经查阅高阳县国土空间规划图,该地符合高阳县国土空间规划。
剩余未翻建面积共计1259.19平方米。建有平房25间、简易棚一个、厕所一个,建筑面积共计527.26平方米。经查看高阳县2003年一调地类图,该地地类为水浇地;经查阅高阳县国土空间规划图,该地符合高阳县国土空间规划。
邓小辉未经批准于2004年占用邢家南村西集体土地建厂房,后于2023年05月在原来基础上翻建东侧厂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东侧翻建面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剩余未翻建面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邓小辉给予行政处罚。
高阳县邢家南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02月19日依法向邓小辉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邢罚决字〔2023〕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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