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家南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2023年11月23日通过巡查发现北路台村西北存在违法占地建房情况,立即到现场进行核实,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了线索登记,填写了占地建房核查报告,后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魏克松未经批准于2023年11月21日占用北路台村西北集体土地建厂房,未办理占地审批手续,属违法占地行为。经现场勘测:该地位于北路台村西北,用途为厂房;占地面积:东西24米,南北20米,共计480平方米。建厂房一大间,建筑面积共计480平方米。四至为:东至李建强住宅,西至道,南至李宁住宅,北至道。经查阅高阳县2021年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地地类为农村宅基地;经查阅高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该地规划为允许建设区,符合高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魏克松未经批准于2023年11月21日占用北路台村西北集体土地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魏克松给予行政处罚。
高阳县邢家南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01月02日依法向魏克松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邢罚决字〔2023〕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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