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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邢罚决字〔2023〕010号
发布时间:2024/2/28 10:35:12

邢家南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2023年11月23日通过巡查发现辛留佐村北存在违法占地建房情况,立即到现场进行核实,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了线索登记,填写了占地建房核查报告,后2023年11月28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王双锋未经批准于2023年11月22日占用辛留佐村北集体土地建厂房,未办理占地审批手续,属违法占地行为。经现场勘测:该地位于辛留佐村北,用途为厂房;占地总面积769.11平方米,建厂房两层,建筑面积共计1538.22平方米。四至为:东至坟地,西至王小萌厂房,南至大坑,北至道。经查阅高阳县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地东北角39平方米地类为其他林地,剩余730.11平方米地类为农村宅基地;经查阅高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该地南部414.47平方米规划为有条件建设区,不符合高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北部354.64平方米规划为允许建设区,符合高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王双锋未经批准于2023年11月22日占用辛留佐村北集体土地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王双锋给予行政处罚。

高阳县邢家南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02月22日依法向王双锋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邢罚决字〔2023〕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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