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阳县水利局随机抽查其他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版)
1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抽查及专项检查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是否按要求编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水工程的施工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同意书批复的内容和要求;是否有其他违反规划同意书批复内容的行为。县级有监管职能
2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抽查及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情况。 县级有监管职能
3 水利基建项目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条。 抽查及专项检查 监督检查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项目法人、质量与安全监督、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是否根据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强制性条文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开展相关工作,各市场主体是否按约履职尽责,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和工期。 县级有监管职能
4 坝顶兼做公路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抽查 检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开展的前期设计工作,水库大坝(含副坝)坝顶兼做公路等级、设计荷载及通行要求,安全论证报告备案;检查水库大坝(含副坝)坝顶兼做公路车辆限载、限速、限宽等安全警示标志设立;检查水库大坝(含副坝)坝顶兼做公路视频监控、照明系统、安全护栏等配套设施;检查水库大坝(含副坝)坝顶兼做公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等;检查水库大坝(含副坝)坝顶兼做公路水利工程的安全监测和巡视检查、定期开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情况。县本级无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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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抽查 检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开展的前期设计工作,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等级、设计荷载及通行要求,安全论证报告备案;检查堤顶、戗台兼做公路车辆限载、限速、限宽等安全警示标志设立;检查堤顶、戗台兼做公路视频监控、照明系统、安全护栏等配套设施;检查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等;检查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水利工程的安全监测和巡视检查、定期开展河道堤防安全状况评估情况。 县本级无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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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水利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水土保持工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前期工作、计划和资金管理、建设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工程验收等。 县本级无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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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督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部《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督查工作指导意见》规定。 抽查及专项检查 查看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查看项目建设管理;查看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查看资金使用;查看工程质量。 县级有监管职能
8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三条。 抽查 查看工程质量监督书、质量监督计划、项目划分确认文件;查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记录,是否对建设各方资质和人员进行了复核;查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记录,是否对参建各方质量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查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记录、工程质量评定表、质量监督工作报告等资料,是否对建设各方质量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 县级有监管职能
9 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指及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国家防汛抗旱督察办法(试行)》第五条。 抽查及专项检查 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防汛抗旱预案修编情况;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准备工作情况;防汛抢险和抗旱服务队伍及物资储备情况;防汛抗旱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城市防洪排涝准备工作情况;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县本级无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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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及统计管理事项检查 水利统计管理事项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第六条。 抽查及专项检查 水利统计数据质量真实、准确、完整情况;配合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查处重大水利统计违法行为。 县本级无监管职能
11 水利投资计划管理事项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抽查及专项检查 中央投资计划执行进度与工程量完成情况,是否越权调整投资计划、擅自更改设计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及不合理压低或提高工程单价等。 县本级无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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