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阳县水利局行政处罚事项服务指南
案件来源
群众举报 巡查、检查发现 上级交办
事项名称
水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高阳县水利局
受案范围
高阳县范围内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水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处罚流程
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程序(见流程图)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措施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1、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承办机构及
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高阳县水利局水政股、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路65号
联系电话:0312-6622718 邮编:071500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水利局办公室
监督电话:0312-6622710
高阳县水利局行政强制事项服务指南
行政强制
水行政强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强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其他水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强制流程
流程图
强制种类
(一)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二)水保项目代履行(三)拆除或封闭取水井;
强制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四)代履行;(五)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办公地址:高阳县朝阳路65号
高阳县水利局办公室
高阳县水利局行政征收事项服务指南
行政征收
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单位应当复核水土保持补偿征收的数额,并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补偿保持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征收标准,缴纳数额,缴纳时间和地点等。《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河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三条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统一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征收流程
承办机构:高阳县水利局财务股
联系电话:0312-6622832 邮编:071500
高阳县水利局行政检查事项服务指南
行政检查
检查范围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行政管理相对人
检查依据
检查流程
检查方式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检查期限
依据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
公开方式
在高阳县水利局政务外网公开检查结果
承办机构:高阳县水利局各处室、事业单位
联系电话:0312-6622710 邮编:07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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