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08日经上级交办发现高阳县邢家南镇南路台村南孝义河堤刘金池露天焚烧杂草落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2023年03月08日填写立案审批表,经镇领导同意后立案调查。
经调查,刘金池吸烟将烟头丢弃在孝义河堤上的草丛,引燃了杂草和落叶,致使杂草和落叶露天焚烧,着火点1处,长20米,宽25米,面积约500平方米。焚烧未对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未对周围地块造成影响。
刘金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给与当事人刘金池批评教育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高阳县邢家南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23日依法向刘金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邢环罚决字〔2023〕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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