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6日邢家南镇执法队接上级交办邢家南镇季朗村东苏利涛露天焚烧杂草。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三条规定。2023年02月16日填写立案审批表,经镇领导同意后立案调查
经调查,苏利涛清理高阳县宏利毛纺织有限公司院内杂草后集中进行露天焚烧,着火点1处,长2米宽1米,面积约2平方米。焚烧未对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未对周围地块造成影响。
苏利涛露天焚烧杂草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与苏利涛批评教育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高阳县邢家南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2月28日依法向苏利涛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邢环罚决字〔2023〕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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