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家南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2023年9月12日通过巡查发现邢家南村南存在违法占地建房情况,立即进行核实,进行了线索登记,填写了占地建房核查报告,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苏清源未经批准于2023年9月11日占用邢家南村南集体土地建库房,未办理占地审批手续,属违法占地行为。经现场勘测:该地位于邢家南村南,用途为库房;占地面积:共计360平方米。建库房一大间,建筑面积共计360平方米;四至为:东至陈进良厂房,西至道,南至苏行厂房,北至陈志强住宅。经查阅高阳县2021年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地地类为农村宅基地;经查阅高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该地规划为允许建设区,符合高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苏清源未经批准于2023年9月11日占用邢家南村南集体土地360平方米建库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苏清源给予行政处罚。
高阳县邢家南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11月9日依法向苏清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邢罚决字〔2023〕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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