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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延宁违法占地建厂房
发布时间:2023/12/28 14:05:34

邢家南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2023年7月24日通过巡查发现北于八村东存在违法占地建房情况,立即到现场进行核实,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了线索登记,填写了占地建房核查报告,后2023年7月25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葛延宁未经批准于2023年7月22日占用北于八村东集体土地建厂房,未办理占地审批手续,属违法占地行为。经现场勘测:该地位于北于八村东,用途为厂房;占地面积:东西48米,南北40米,总面积1920平方米。建东侧厂房一大间,东南侧厂房两层共计两大间,南侧厂房一大间,西北侧厂房一大间,建筑面积共计1356.8平方米。四至为:东至空地,西至道,南至公路,北至旭腾公司。经查阅高阳县2021年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地地类为工业用地;经查阅高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该地规划为允许建设区,符合高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葛延宁未经批准于2023年7月22日占用北于八村东集体土地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宋路军给予行政处罚。

高阳县邢家南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10月19日依法向葛延宁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邢罚决字〔2023〕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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