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家南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2023年07月17日通过巡查发现路台营村东存在违法占地建房情况,立即到现场进行核实,进行了线索登记,填写了占地建房核查报告,对违法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于2023年07月20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李金虎未经批准于2023年07月15日占用路台营村东集体土地扩建厂房,未办理占地审批手续,属违法占地行为。经现场勘测:该地位于路台营村东,用途为厂房。该宗地为李金虎在原来厂房的基础上扩建的厂房(原厂房占地面积1000.5平方米。其中841平方米于2005年12月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高集建(2005)字第04-004号;剩余159.5平方米未办理占地审批手续,高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对其进行了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高国土资罚字【2017】139号)。扩建厂房占地面积:东西2.5米,南北29米,共计72.5平方米;扩建厂房1间,建筑面积共计72.5平方米;四至为:东至路台营村地,西至李金虎原厂房,南至李印堂毛巾厂,北至王小占住宅。经查阅高阳县2021年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地地类为工业用地;经查阅高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该地规划为允许建设区,符合高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李金虎未经批准于2023年07月15日占用路台营村东集体土地72.5平方米扩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李金虎给予行政处罚。
高阳县邢家南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10月9日依法向李金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邢罚决字〔2023〕0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