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家南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2023年05月25日通过巡查发现于留佐村北存在违法占地建房情况,立即进行核实,进行了线索登记,填写了占地建房核查报告,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于2023年05月30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毕庆祥未经批准于2023年05月24日占用于留佐村北集体土地建厂房,未办理占地审批手续,属违法占地行为。经现场勘测:该地位于于留佐村北,用途为厂房;占地面积:东西9.3米,南北20米,共计186平方米。建厂房1间,建筑面积共计186平方米。四至为:东至道,西至毕开华厂,南至空地,北至道。经查阅高阳县2021年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地地类为工业用地;经查阅高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该地规划为限制建设区,不符合高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毕庆祥未经批准于2023年05月24日占用于留佐村北集体土地186平方米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毕庆祥给予行政处罚。
高阳县邢家南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7月28日依法向毕庆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邢罚决字〔2023〕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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