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家南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2023年5月8日通过巡查发现南于八村西南存在违法占地建房情况,立即到现场进行核实,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了线索登记,填写了占地建房核查报告,后于2023年5月9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孙占长未经批准于2023年5月6日占用南于八村西南集体土地建库房,未办理占地审批手续,属违法占地行为。经现场勘测:该地位于南于八村西南,用途为库房;占地面积东西20米,南北21米,总面积420平方米。建库房两层,建筑面积共计840平方米。四至为:东至巩贵明住宅,西至道,南至孙五全住宅,北至空地。经查阅高阳县2021年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地地类为工业用地;经查阅高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该地规划为有条件建设区,不符合高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孙占长未经批准于2023年5月6日占用南于八村西南集体土地建库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孙占长给予行政处罚。
高阳县邢家南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8月1日依法向孙占长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邢罚决字〔2023〕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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