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阳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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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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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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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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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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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法 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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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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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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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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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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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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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德育、劳动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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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教育和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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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政卫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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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给予表彰、奖励。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3.《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考核”;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第四部分第三条“适时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成绩优秀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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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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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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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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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教育和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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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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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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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公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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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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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体育、艺术、国防教育、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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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教育和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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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政卫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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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给予表彰、奖励。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3.《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考核”;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第四部分第三条“适时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成绩优秀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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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公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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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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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县学校(幼儿园)食堂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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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教育和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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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政卫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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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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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公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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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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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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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教育和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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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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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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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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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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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使用规定的单位或人员,予以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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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教育和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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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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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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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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