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家南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2023年5月15日通过巡查发现北于八村东存在违法占地建房情况,立即到现场进行核实,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了线索登记,填写了占地建房核查报告,后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邢家南镇北于八村村民李卿未经批准于2023年5月13日占用北于八村东集体土地建厂房,未办理占地审批手续,属违法占地行为。经现场勘测:该地位于北于八村东,用途为厂房;占地面积:东西50米,南北36.8米,总面积1840平方米。建厂房两层,建筑面积共计3680平方米。四至为:东至公路,西至葛延宁厂房,南至洪银锁库房,北至陈连社厂房。经查阅高阳县2021年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地地类为工业用地;经查阅高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该地规划为允许建设区,符合高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李卿未经批准于2023年5月13日占用北于八村东集体土地建厂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李卿给予行政处罚。
高阳县邢家南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6月30日依法向李卿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邢罚决字〔2023〕0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