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家南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2023年4月17日通过巡查发现南于八村西存在违法占地建房情况,立即到现场进行核实,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了线索登记,填写了占地建房核查报告,后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邢家南镇南于八村村民朱利超未经批准于2023年4月16日占用南于八村西集体土地翻建库房,未办理占地审批手续,属违法占地行为。经现场勘测:该地位于南于八村西,用途为库房;占地面积:东西12.8米,南北46米,面积共计588.8平方米翻建库房;建库房四层,建筑面积共计2355.2平方米;四至为:东至朱利超的厂区、西至道、南至道、北至朱利超的厂房。经查阅邢家南镇土地利用图(2020),该地地类300平方米为工业用地;288.8平方米为其他草地,经查阅高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该地规划为限制建设区,不符合高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朱利超未经批准于2023年4月16日占用南于八村西集体土地翻建库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朱利超给予行政处罚。
高阳县邢家南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5月25日依法向朱利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邢罚决字〔2023〕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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