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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彦奇露天焚烧生活垃圾
发布时间:2023/8/1 15:08:14

      2023年05月05日经上级交办发现高阳县邢家南镇南于八村南张彦奇露天焚烧生活垃圾。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2023年05月06日我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经镇领导同意后立案调查。

      经调查,南于八村村民张彦奇吸烟将烟头丢弃在南于八村南垃圾坑内,引燃了杨絮,致使生活垃圾露天焚烧,着火点1处,长12米,宽5米,面积约60平方米。焚烧未对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未对周围地块造成影响。

2023年05月05日高阳县邢家南环保所工作人员通过上级督查交办发现火点,立即和南于八村委会取得联系并及时组织人员、洒水车、钩机进行了灭火工作,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当事人张彦奇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对焚烧过火的场所进行了处理。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高阳县邢家南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05月29日对当事人张彦奇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邢环罚决字202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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