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家南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2022年11月7日通过巡查发现南于八村西存在违法占地建房情况,立即到现场进行核实,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了线索登记,填写了占地建房核查报告,后于2022年11月08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朱利超未经批准于2022年11月5日占用南于八村西集体土地建库房,未办理占地审批手续,属违法占地行为。经现场勘测:该地位于南于八村西,用途为库房;占地面积:东西21米,南北13米,面积共计273平方米;建库房三层,建筑面积共计819平方米。经查阅邢家南镇土地利用图(2020),该地地类为工业用地;经查阅高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该地规划为限制建设区,不符合高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朱利超未经批准于2022年11月5日占用南于八村西集体土地建库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朱利超给予行政处罚。
高阳县邢家南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02月01日依法向朱利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邢罚决字〔2022〕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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