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家南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2022年11月2日通过巡查发现南于八村南存在违法占地建房情况,立即到现场进行核实,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了线索登记,填写了占地建房核查报告,后于2022年11月03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刘二栋未经批准于2022年11月1日占用南于八村南集体土地建库房,未办理占地审批手续,属违法占地行为。经现场勘测:该地位于南于八村南,用途为库房;占地面积:东西19米,南北7米,面积共计133平方米;建库房1大间,建筑面积共计133平方米。经查阅邢家南镇土地利用图(2020),该地地类为工业用地;经查阅高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该地规划为允许建设区,符合高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刘二栋未经批准于2022年11月1日占用南于八村南集体土地建库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刘二栋给予行政处罚。
高阳县邢家南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01月17日依法向刘二栋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邢罚决字〔202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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