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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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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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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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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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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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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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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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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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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未及时清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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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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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3日内清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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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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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5日内清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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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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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10日内清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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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每平方米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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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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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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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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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30处以下,或集中累计在10处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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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50元罚款;对组织者处以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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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30处以上60处以下,或集中累计在10处以上20处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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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100元罚款;对组织者处以3.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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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60处以上,或集中累计在20处以上的,或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部位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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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200元罚款;对组织者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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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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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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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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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外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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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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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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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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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以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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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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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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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因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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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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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外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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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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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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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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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以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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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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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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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有安全隐患的,未加固或者拆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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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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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外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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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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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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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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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以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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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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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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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未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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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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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外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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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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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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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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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以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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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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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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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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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九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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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外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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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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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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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7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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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以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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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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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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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未及时撤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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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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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贴、张挂宣传品在20处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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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每处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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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贴、张挂宣传品在20处以上50处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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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每处3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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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贴、张挂宣传品在50处以上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张贴、张挂宣传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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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每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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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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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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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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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外的区域污染面积在50平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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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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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外的区域污染面积在100平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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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5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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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外的区域污染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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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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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内的区域污染面积在50平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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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5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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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内的区域污染面积在100平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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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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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内的区域污染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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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5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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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以内的区域污染面积在50平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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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4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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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以内的区域污染面积在100平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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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45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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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以内的区域污染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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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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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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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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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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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外的区域污染面积在50平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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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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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外的区域污染面积在100平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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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5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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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外的区域污染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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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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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内的区域污染面积在50平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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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5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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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内的区域污染面积在100平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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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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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内的区域污染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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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5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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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以内的区域污染面积在50平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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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4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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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以内的区域污染面积在100平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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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45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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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以内的区域污染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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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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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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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经营者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允许摆设摊点的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向社会公布。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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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促两次拒不停止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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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处以2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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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促三次拒不停止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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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处以6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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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促三次以上拒不停止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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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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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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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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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城市内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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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外的区域污染面积在50平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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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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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外的区域污染面积在100平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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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5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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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外的区域污染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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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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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内的区域污染面积在50平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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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5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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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内的区域污染面积在100平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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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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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内的区域污染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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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5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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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以内的区域污染面积在50平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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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4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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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以内的区域污染面积在100平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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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45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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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以内的区域污染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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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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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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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现违反城市施工现场作业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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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施工现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二)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三)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符合安全标准;(四)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防尘措施;(五)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六)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七)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保持清洁;(八)施工排水按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九)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施工现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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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处二环以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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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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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处二环以内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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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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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处主城区以内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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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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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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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未及时、未按规定清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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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责任区内的粪便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的,对负责清理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的,按每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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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一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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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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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一吨的不足三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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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3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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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三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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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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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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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责任区内的积雪,未及时清扫和铲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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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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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促一次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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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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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促两次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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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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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促三次及以上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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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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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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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擅自处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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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由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不得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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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外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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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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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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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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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以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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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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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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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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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特殊情况确需饲养的除外。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每只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每只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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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5日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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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每只2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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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10日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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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每只35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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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20日内未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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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每只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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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区饲养的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未即时清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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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在市区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未及时清除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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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外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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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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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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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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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以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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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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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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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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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室外场地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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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外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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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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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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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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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以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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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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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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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影响环境卫生随地吐痰、便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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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随地吐痰、便溺。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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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外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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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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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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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3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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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以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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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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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影响环境卫生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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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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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外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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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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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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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3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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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以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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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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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影响环境卫生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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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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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外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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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2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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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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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3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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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以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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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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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影响环境卫生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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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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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外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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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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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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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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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以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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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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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影响环境卫生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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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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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外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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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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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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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6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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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以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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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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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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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影响环境卫生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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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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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外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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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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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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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2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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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以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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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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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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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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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违反本款规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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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外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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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以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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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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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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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以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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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以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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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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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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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提前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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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外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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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以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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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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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以7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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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以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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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以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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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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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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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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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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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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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60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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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2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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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6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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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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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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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架空管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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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架空管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设置架空管线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广场实行管线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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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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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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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3个月内未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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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7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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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3个月以上未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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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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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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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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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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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促一次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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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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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促两次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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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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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促三次及以上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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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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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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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物品影响城市市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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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物品影响城市市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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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促一次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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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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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促两次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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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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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促三次及以上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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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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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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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放置物品占用盲道、影响通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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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放置物品占用盲道、影响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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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促一次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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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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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促两次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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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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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促三次及以上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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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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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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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乱倒污水,乱丢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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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随地吐痰的,责令改正,处十元罚款;乱丢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处二十元罚款;便溺的处三十元罚款;乱倒污水,乱丢有毒有害物品,从事非法张贴、涂写、刻画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焚烧物品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和加工等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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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外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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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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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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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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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以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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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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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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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从事非法张贴、涂写、刻画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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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随地吐痰的,责令改正,处十元罚款;乱丢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处二十元罚款;便溺的处三十元罚款;乱倒污水,乱丢有毒有害物品,从事非法张贴、涂写、刻画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焚烧物品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和加工等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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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贴、涂写、刻画在1处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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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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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贴、涂写、刻画在1处以上3处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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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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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贴、涂写、刻画在3处以上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张贴、张挂宣传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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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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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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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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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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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1个月内未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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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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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3个月内未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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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倍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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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3个月以上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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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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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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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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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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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外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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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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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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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7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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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以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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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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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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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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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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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使用1个月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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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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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使用3个月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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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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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使用3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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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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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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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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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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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在二环以外区域,擅自关闭、闲置3日之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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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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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在二环以外区域,擅自关闭、闲置5日之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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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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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在二环以外区域,擅自关闭、闲置5日以上的;或者擅自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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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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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在二环以内区域,擅自关闭、闲置3日之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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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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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在二环以内区域,擅自关闭、闲置5日之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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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六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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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在二环以内区域,擅自关闭、闲置5日以上的;或者擅自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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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七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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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在主城区以内区域,擅自关闭、闲置3日之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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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八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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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在主城区以内区域,擅自关闭、闲置5日之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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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九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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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在主城区以内区域,擅自关闭、闲置5日以上的;或者擅自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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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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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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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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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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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外区域,涉及生活垃圾在3立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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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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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外区域,涉及生活垃圾在5立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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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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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外区域,涉及生活垃圾在5立方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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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五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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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内区域,涉及生活垃圾在3立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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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十五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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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内区域,涉及生活垃圾在5立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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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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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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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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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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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内区域,涉及生活垃圾在5立方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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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十五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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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以内区域,涉及生活垃圾在3立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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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四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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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以内区域,涉及生活垃圾在5立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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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四十五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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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以内区域,涉及生活垃圾在5立方以上的,或年度内此行为属于二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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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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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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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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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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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外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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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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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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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7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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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以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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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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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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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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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第一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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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超过规定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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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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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超过规定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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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7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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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以上超过规定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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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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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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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规定认可处置场所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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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第二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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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运送20吨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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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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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运送50吨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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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7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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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运送50吨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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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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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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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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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第三项,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
局部存在脏乱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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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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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存在脏乱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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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7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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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面积存在脏乱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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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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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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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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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第四项,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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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1辆没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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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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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辆没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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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7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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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3辆以上没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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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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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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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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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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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10%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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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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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20%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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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6.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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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2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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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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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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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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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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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1次二次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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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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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2次二次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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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6.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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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3次以上二次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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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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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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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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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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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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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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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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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6.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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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以上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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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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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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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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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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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1项(个)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或者运行不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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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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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项(个)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或者运行不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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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6.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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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3项(个)以上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或者运行不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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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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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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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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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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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存在脏乱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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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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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存在脏乱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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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6.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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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面积存在脏乱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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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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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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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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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第六项,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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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1人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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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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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人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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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6.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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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3人以上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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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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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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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未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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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七项,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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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未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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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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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日未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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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6.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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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以上未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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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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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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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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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第八项,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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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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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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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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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6.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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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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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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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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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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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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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停业、歇业1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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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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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停业、歇业3天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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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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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停业、歇业超过3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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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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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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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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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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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停业、歇业1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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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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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停业、歇业3天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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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7.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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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停业、歇业超过3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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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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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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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配备分类收集容器、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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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配备分类收集容器、设施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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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二环以外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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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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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二环以内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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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六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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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主城区以内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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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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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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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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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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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生活垃圾3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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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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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生活垃圾5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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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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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生活垃圾5方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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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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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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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在指定的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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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可回收物也可以交售至回收网点或者其他回收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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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二环以外区域的,涉及生活垃圾1方以下的,第一次责令改正。涉及生活垃圾1方以上的或年度内二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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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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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二环以内区域的,涉及生活垃圾1方以下的,第一次责令改正。涉及生活垃圾1方以上的或年度内二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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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二十五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八十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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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主城区以内区域的,涉及生活垃圾1方以下的,第一次责令改正。涉及生活垃圾1方以上的或年度内二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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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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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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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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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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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外区域,涉及生活垃圾在3立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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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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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外区域,涉及生活垃圾在5立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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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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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外区域,涉及生活垃圾在5立方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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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五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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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内区域,涉及生活垃圾在3立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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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十五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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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内区域,涉及生活垃圾在5立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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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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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内区域,涉及生活垃圾在5立方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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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十五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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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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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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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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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以内区域,涉及生活垃圾在3立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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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四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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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以内区域,涉及生活垃圾在5立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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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四十五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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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以内区域,涉及生活垃圾在5立方以上的,或年度内此行为属于二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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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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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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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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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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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外区域,涉及生活垃圾在3立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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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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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外区域,涉及生活垃圾在5立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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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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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外区域,涉及生活垃圾在5立方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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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五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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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内区域,涉及生活垃圾在3立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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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十五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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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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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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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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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内区域,涉及生活垃圾在5立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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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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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内区域,涉及生活垃圾在5立方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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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十五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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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以内区域,涉及生活垃圾在3立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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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四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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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以内区域,涉及生活垃圾在5立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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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四十五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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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以内区域,涉及生活垃圾在5立方以上的,或年度内此行为属于二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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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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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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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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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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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厨余垃圾1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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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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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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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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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厨余垃圾3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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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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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厨余垃圾5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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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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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厨余垃圾10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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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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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厨余垃圾15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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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六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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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厨余垃圾20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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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七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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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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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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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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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厨余垃圾25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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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八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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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厨余垃圾30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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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九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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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厨余垃圾30方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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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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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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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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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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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厨余垃圾1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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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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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厨余垃圾3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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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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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厨余垃圾5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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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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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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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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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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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厨余垃圾10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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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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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厨余垃圾15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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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六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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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厨余垃圾20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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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七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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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厨余垃圾25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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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八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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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厨余垃圾30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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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九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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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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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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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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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厨余垃圾30方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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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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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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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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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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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生活垃圾1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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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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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生活垃圾3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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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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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生活垃圾5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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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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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生活垃圾10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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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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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生活垃圾15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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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六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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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生活垃圾20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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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七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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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生活垃圾25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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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八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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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生活垃圾30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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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九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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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生活垃圾30方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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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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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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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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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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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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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处1000元的罚款。个人处1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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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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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处2000元的罚款。个人处15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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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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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处3000元的罚款。个人处2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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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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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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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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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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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处1000元的罚款。个人处1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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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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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处2000元的罚款。个人处15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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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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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处3000元的罚款。个人处2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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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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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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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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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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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处5000元的罚款。个人处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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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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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处7500元的罚款。个人处2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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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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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个人处3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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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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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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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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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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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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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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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7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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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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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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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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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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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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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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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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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内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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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3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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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以内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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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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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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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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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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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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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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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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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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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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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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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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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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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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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外的区域;污染面积在50平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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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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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外的区域;污染面积在100平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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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0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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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外的区域;污染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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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6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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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内的区域,污染面积在50平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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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21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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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内的区域,污染面积在100平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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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27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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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内的区域,污染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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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32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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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环以内的区域,污染面积在50平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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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38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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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以内的区域,污染面积在100平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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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43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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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以内的区域,污染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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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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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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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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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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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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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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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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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2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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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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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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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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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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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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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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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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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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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5万元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7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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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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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0万元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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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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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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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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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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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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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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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5万元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7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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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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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0万元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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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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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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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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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外区域,涉及建筑垃圾在5立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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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12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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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外区域,涉及建筑垃圾在10立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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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105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13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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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外区域,涉及建筑垃圾在10立方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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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16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14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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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内区域,涉及建筑垃圾在5立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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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215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15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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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内区域,涉及建筑垃圾在10立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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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27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16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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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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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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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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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以内区域,涉及建筑垃圾在10立方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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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325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17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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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以内区域,涉及建筑垃圾在5立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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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38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18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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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以内区域,涉及建筑垃圾在10立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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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435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19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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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以内区域,涉及建筑垃圾在10立方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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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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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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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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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食品药品监管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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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收入10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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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可处二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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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收入20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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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可处六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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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收入2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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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可处一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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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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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的企业未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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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并在3年内不再与其签订相关协议,由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第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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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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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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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3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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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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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6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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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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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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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的企业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未实行联单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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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并在3年内不再与其签订相关协议,由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第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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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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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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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3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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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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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6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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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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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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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的企业未按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和运输餐厨废弃物,每日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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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并在3年内不再与其签订相关协议,由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第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和运输餐厨废弃物,每日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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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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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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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3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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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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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6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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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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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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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的企业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未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封、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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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并在3年内不再与其签订相关协议,由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第十七条,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封、完好和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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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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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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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3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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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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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6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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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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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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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的企业违反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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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并在3年内不再与其签订相关协议,由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第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按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和运输餐厨废弃物,每日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封、完好和整洁;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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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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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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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3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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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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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6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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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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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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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的企业未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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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并在3年内不再与其签订相关协议,由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第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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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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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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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3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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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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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6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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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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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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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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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并在3年内不再与其签订相关协议,由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第二十二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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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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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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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3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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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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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6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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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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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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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餐厨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未实行联单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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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并在3年内不再与其签订相关协议,由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第二十二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实行联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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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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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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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3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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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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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6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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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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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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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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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并在3年内不再与其签订相关协议,由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第二十二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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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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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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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3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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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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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6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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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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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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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未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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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并在3年内不再与其签订相关协议,由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第二十二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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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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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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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3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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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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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6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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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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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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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不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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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并在3年内不再与其签订相关协议,由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第二十二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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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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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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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3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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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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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6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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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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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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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方法处置餐厨废弃物的,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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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并在3年内不再与其签订相关协议,由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第二十二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方法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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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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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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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3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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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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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超过3个月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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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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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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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未按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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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并在3年内不再与其签订相关协议,由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第二十二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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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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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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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3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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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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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6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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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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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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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不符合环境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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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并在3年内不再与其签订相关协议,由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第二十二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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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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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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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3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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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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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6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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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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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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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违反餐厨废弃物处置相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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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并在3年内不再与其签订相关协议,由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第二十二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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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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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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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3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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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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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6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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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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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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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户外公共场所,违反政府规定,无证、无照经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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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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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街道首次从事无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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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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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街道二次从事无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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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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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街道多次从事无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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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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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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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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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并限期拆除户外广告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责任者承担。第十三条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和时间设置。第十四条张贴户外广告,必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统一张贴于《公共广告栏》或者指定位置。《公共广告栏》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统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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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处小街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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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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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处城市支线道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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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的罚款,并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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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处城市主要道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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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的罚款,并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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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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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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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主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未经市行政审批局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批准文件要求设置的,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确需变更的,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到市行政审批局办理变更手续。属跨区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市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督办、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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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处小街巷的;逾期1个月内未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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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限期拆除,处以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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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处城市次干路的;逾期3个月内未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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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限期拆除,处以7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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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处城市主干路的;逾期超过3个月未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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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限期拆除,处以1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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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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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置人陈旧损毁、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未及时整修、清洗、更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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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主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设置人对陈旧损毁、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未及时整修、清洗、更换的,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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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期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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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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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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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一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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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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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二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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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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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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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绿化设施的,由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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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设施价值在500元以下的;死亡树木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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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处五百元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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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设施价值在750元以下的;死亡树木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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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处七百五十元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七点五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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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设施价值在750元以上的;死亡树木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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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处一千元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十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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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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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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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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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绿地价值在5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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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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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绿地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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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地价值四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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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绿地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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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地价值五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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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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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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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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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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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五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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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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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七点五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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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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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十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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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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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要求进行临时绿化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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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临时绿化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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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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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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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3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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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每平方米15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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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超过3个月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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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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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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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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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擅自砍伐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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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树木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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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砍伐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的罚款;擅自移植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三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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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树木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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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砍伐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7.5倍的罚款;擅自移植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四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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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树木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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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砍伐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十倍的罚款;擅自移植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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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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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绿化植物不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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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致使绿化植物死亡的,责令限期补植,可以并处死亡绿化植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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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植物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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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并处死亡绿化植物价值三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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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植物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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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并处死亡绿化植物价值四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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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植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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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并处死亡绿化植物价值五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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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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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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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非法购买古树名木的,没收树木或者其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购买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死亡古树名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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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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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并处购买价一倍的罚款;处死亡古树名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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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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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并处购买价二倍的罚款;处死亡古树名木价值四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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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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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并处购买价三倍的罚款;处死亡古树名木价值五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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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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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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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非法购买古树名木的,没收树木或者其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购买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死亡古树名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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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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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并处购买价一倍的罚款;处死亡古树名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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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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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并处购买价二倍的罚款;处死亡古树名木价值四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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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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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并处购买价三倍的罚款;处死亡古树名木价值五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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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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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捆绑电缆,以树承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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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罚款: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可处处罚;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林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五)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牵拉绳索、架设电线、捆绑电缆,以树承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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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树价值在1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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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2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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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树价值在3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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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35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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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树价值在3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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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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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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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等损伤绿地、树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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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罚款: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可处处罚;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林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三):践踏绿地,停放车辆碾压绿地,钉、栓、刻划、攀折树木、剥损树木花草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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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绿地或涉树价值在100元以下的或者或者占绿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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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3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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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绿地或涉树价值在300元以下的或者或者占绿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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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4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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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绿地或涉树价值在300元以上的或者或者占绿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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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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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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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罚款: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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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绿地价值在1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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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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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绿地价值在3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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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2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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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绿地价值在3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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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3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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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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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采挖树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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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罚款:擅自采挖树木的,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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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挖树木价值10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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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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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挖树木价值50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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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采挖树木价值二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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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挖树木价值5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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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采挖树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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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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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建成的公园,园林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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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第二款,已建成的公园,园林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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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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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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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3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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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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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6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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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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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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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6个月内,工程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未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临时绿化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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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6个月内,工程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临时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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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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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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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3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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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5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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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6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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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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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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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亡树木未及时清理,并补植更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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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养护管理单位发现树木死亡的,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应当对死亡树木及时清理,并补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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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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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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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3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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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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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6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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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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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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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占用公共绿地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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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第二款,占用公共绿地举办大型活动,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不得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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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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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一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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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3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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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二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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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6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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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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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改变公园内独特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的风貌和格局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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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禁止改变公园内独特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的风貌和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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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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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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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3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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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7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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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6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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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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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调整已建成的公园绿地内部布局不符合公园总体规划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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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相差规划指标面积按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第三十二条调整已建成的公园绿地内部布局,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不得擅自增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确需增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公园总体规划。调整其他已建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后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的绿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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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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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其相差规划指标面积按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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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3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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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其相差规划指标面积按每平方米12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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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6个月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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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其相差规划指标面积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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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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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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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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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树价值在1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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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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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树价值在3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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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三百五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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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树价值在3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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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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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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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六)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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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绿地价值在2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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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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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绿地价值在35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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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三百五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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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绿地价值在35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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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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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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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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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九)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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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绿地价值在200元以下的,或者占绿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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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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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绿地价值在350元以下的;或者占绿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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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三百五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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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绿地价值在350元以上的;或者占绿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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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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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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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采挖树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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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四)擅自采挖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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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采挖树木价值在1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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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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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采挖树木价值在5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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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采挖树木价值二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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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采挖树木价值在5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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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采挖树木价值三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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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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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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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五)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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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土在1立方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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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一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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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土在3立方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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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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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土在3立方米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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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一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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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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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七)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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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在1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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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1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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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在5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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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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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在5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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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一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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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损毁园林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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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依照《河北省绿化条例》的规定给与处罚。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八)盗窃、损毁园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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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损毁园林设施价值5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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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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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损毁园林设施价值75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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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七百五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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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损毁园林设施价值75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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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一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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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坏园林绿化设施未及时修复或更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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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护管理责任人未及时对死亡树木进行清理并补植的,或者损坏园林绿化设施未及时修复或更换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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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正的,园林绿化设施价值5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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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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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正的,园林绿化设施价值75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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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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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正的,园林绿化设施价值75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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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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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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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本市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反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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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处学校、生活小区、单位内等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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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本市树木基准价值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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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处背街小巷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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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本市树木基准价值6.7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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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处支线城市道路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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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本市树木基准价值8.4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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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处主干线城市道路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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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本市树木基准价值10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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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占用绿化带,增设出入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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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可处处罚;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林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占用绿化带,增设出入口的,处所占绿地价值三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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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处背街小巷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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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所占绿地价值三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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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处支线城市道路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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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所占绿地价值四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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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处主干线城市道路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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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所占绿地价值五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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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座椅、园灯、建筑小品、给排水等绿化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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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可处处罚;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林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四)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座椅、园灯、建筑小品、给排水等绿化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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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设施价值5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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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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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设施价值5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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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七百五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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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设施价值5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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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一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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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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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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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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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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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工程造价在1000-500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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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七点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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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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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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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工程造价在1000万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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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一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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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工程造价在10000万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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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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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工程造价在10000万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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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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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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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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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工程造价在1000万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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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一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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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工程造价在10000万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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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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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工程造价在10000万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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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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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范围:建新大街-正阳路-商贸大街-向阳路环形区域,包含各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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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范围:宏润大街-文化路-佟麟阁大街-正阳路环形区域,包含各路段(不含主城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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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外范围:宏润大街-文化路-佟麟阁大街-正阳路环形区域以外,不含各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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