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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文化旅游产业文化事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6-23 发布机构:高阳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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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力推进高阳县文化旅游产业文化事业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施一批重点文化旅游产业文化事业项目,培育一批优质骨干文化旅游企业,打造具有高阳特色的文化产业聚集区,形成特色鲜明、业态多样、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文化旅游产业文化事业发展体系,为“激情奋进十四五、加速崛起新高阳”增蓄文化新动能。根据《河北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高阳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每年安排不低于600万元文化旅游产业文化事业发展扶持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真实申报、公正受理、侧重择优、专款专用”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自愿申报、考察评审、社会公示、绩效评估”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在县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文化旅游产业文化事业发展扶持奖励工作。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的申报、审核、社会公示和专家评审工作。县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审核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监督管理。
 
第三章  扶持奖励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扶持奖励范围:
(一)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项目。
(二)高阳县特色文化旅游产业文化事业项目的各类经营主体和个体从业人员等。
(三)县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领导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文化旅游产业文化事业项目。
第七条 扶持奖励采取补贴、奖励、配套补助等方式。
 
第四章 扶持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鼓励文化旅游重点企业、特色项目加快发展。
(一)对获得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奖励的企业和项目,按照10:1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当年不超过10万元。
(二)文化旅游企业参加由宣传、文化部门推介的全国性、区域性会展,给予参展文化旅游企业展位费50%的补助;在会展上获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对国内外知名文化旅游企业入驻我县和建设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的,实行“一企一策”,给予重点扶持。
第九条  鼓励文化旅游企业达规上限和提档升级。
(一)对新增进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的规模(限额)以上文化旅游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对已进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的规模(限额)以上文化旅游企业,年营业收入高于入统标准两倍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高于入统标准四倍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经县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新培育工业或批发业类文化旅游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500万元、服务业或零售业类文化旅游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万元,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对新评为省文化旅游企业“三十强”的民营文化旅游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对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批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河北省名牌产品的文化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新获得河北省政府质量奖、保定市政府质量奖的文化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十条 支持文旅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加快建设。
(一)对创建并通过验收的国家5A级景区的文旅项目,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4A级和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和50万元。
(二)对新评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评为省级文化产业优秀创业平台和文化产业优质产品品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三)鼓励文化旅游企业在我县新建文化旅游产业园区,打造特色文化旅游街区,园区、街区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超过5000万元以上、入驻文化旅游企业数量到10家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按其实际投入的5‰予以运营主体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特色文化旅游产业文化事业做大做强。
(一)对新评为五星、四星、三星的旅游宾馆,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为五星、四星、三星的农家乐,分别5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文化旅游企业投资发展“旅游+研学、+体育、+健康、+农业”等旅游新业态(产品),获得国家级、省级文旅部门等单位奖励授牌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建设非国有博物馆、民俗文化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博物馆、民俗文化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按当年实际投资,一次性给予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的文化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项目的个人或文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鼓励国家、省级工艺美术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以及国内外著名作家、导演、音乐家、舞蹈家等文化艺术名家在高阳县设立工作室或其他文化产业机构并运行一年以上的,从第二年起,分别给予创业补助5万元、2万元,按照30%、30%、40%的比例分三年补助。
(四)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文化演艺产业,创演反映高阳历史文化、民俗文化、特色文化,主题鲜明、健康向上、社会反响好的大型原创精品舞台剧,当年演出20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影视文化企业制作、拍摄、发行反映高阳文化资源和风土人情、突出高阳文化元素的大型原创影视作品,自上一年度起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频道或院线放映播出,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对入选国家、省动漫精品工程的原创优秀动漫创意和动漫产品,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参加由宣传、文化等部门组织的省级以上文化创意大赛的企业和个人,获得大赛现金奖励的县级给予同等数额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主开发新型文化旅游商品,获得国家专利且投入生产销售的,给予每款产品一次性补贴5000元。
(八)支持文艺精品创作。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以及其他全国性文艺奖项的作品,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获河北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视同一等奖),以及其他省级常设性文艺奖项的作品,按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保定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视同一等奖),以及其他市级常设性文艺奖项的作品,按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的奖励。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创作生产的由正式出版社出版、取得国际标准书号,具有较高文艺价值,公开发行量达到1000册以上的文学艺术类著作,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九)鼓励多功能实体书店发展。书店阅读空间达300㎡以上,且面向市民免费开放的,按其实际投入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章 扶持奖励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申报扶持奖励的企业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申报企业为高阳县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文化旅游企业,须在高阳县境内设立并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二)应纳入文化旅游产业统计范围。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3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和欠税等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申报国家、省级工艺美术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国内外著名导演、音乐家、舞蹈家等文化艺术名家等扶持奖励的个人必须具备相关资质。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要提供详实资料。 
(一)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高阳县文化旅游产业文化事业扶持奖励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1)。
2.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基本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
5.项目单位对申报内容和附件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声明书(详见附件3)。
6.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申报企业按项目申报支持方式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1.申报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立项、核准、备案的批复文件以及相关合同、发票等复印件。
2.申报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示范基地资格奖励的,需提供相关园区、示范基地认定的证明。
3.申报主营业务收入一次性奖励的,需提供生产经营收入情况,主营收入证明情况,企业增值税完税证明等材料。
4.申报展览、大型活动补助的,需提供该项活动举办方资质证明、活动影响力报告、场地租赁发票复印件等材料。
(三)申报个人应提供下材料:
1.高阳县文化旅游产业文化事业扶持奖励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1)。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人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件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声明书(详见附件3)。
4.申报国家、省级工艺美术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国内外著名导演、音乐家、舞蹈家等文化艺术名家等补助的,需提供该项申报所需要的资质证明复印件及入驻园区或镇、街道运营主体提供的证明。
5.申报文艺精品创作奖励的,需提供奖励证书、文件等。
第十五条  扶持奖励专项资金申报时间。高阳县文化旅游产业文化事业发展扶持奖励专项资金申报原则上于下一年3月份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采取逐级申报的办法。符合本办法扶持奖励条件和标准的申报主体,向所在镇、街道或园区管委会进行申报。并于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初审合格后,再向县委宣传部进行申报。
第十七条 县委宣传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发现不合格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并告知补充事项,待申报主体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 县委宣传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符合县级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个类型资金奖补。与我县其他奖补政策存在交叉的,优先从文化事业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扶持,不重复享受政策补助。
第二十条 拟扶持奖励名单在高阳县政务网站或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县委宣传部收集公示结果的反馈信息,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委宣传部会同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联合将扶持奖励方案报县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奖励:
(一)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申报人因其违规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未满2年或者涉及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申报企业或个人在享受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申报企业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申报企业或个人商业信誉及经营能力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申报企业或个人的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等被吊销或失效的、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的。
(六)被县文化体制改革和方针发展领导小组认定不予扶持奖励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 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扶持奖励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每年组织专家或聘请中介服务机构,对全县上年度获得扶持奖励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估抽查。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县委宣传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绩效评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报人、使用人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评估资格。
第二十七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评审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宣传部会同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