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民用散煤管控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以及统筹谋划我县2018年取暖季工作的需要,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全县民用散煤管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民用散煤管控
(一)全县禁止销售、运输、采购、囤积和使用劣质散煤。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经发现按照有关政策予以罚没等相应措施处理。
(二)严厉打击民用煤炭非法经营活动。包括:坚决取缔非法煤炭经销、储存企业(摊点);强力打击规定外民间“领车、拼购”等散煤销售行为。市场监管局(工商)牵头负责,市场监管局(质监)、公安局、国土局、环保局等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各乡镇(街道办)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保障洁净煤集中供应
(一)按照已布局建设的集中储煤场和各乡镇(街道办)配送点,严格实行集中储存、集中经营、集中管理、按需供应、统一配送,确保优质供应。
(二)各煤炭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质量规定,主动开展质量报验和煤质报告,做到合法规范经营。
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一)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不按要求进驻集中储煤场的煤炭经营企业或存在问题的洁净煤配送点以及违法组织购买、使用劣质散煤的单位或个人,欢迎广大群众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12315;市场监管局(工商):6600160;发改局:6699675;环保局:662387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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