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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及 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刑事犯罪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5/31 9:46:13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全面打赢“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确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社会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就敦促被执行人依法自动履行义务及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通告如下:

一、凡是在高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而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向高阳县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收入情况,拒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并视其情形,进行强制搜查。

二、凡是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履行,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逾期未履行的,高阳县人民法院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等措施,并视具体情况实施罚款、司法拘留,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库、进行信用综合惩戒等制裁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三、被执行人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拒不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高阳县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的同时将向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进行通报,并建议相关部门作出处理。被执行人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将通报人大、政协,建议依法予以处理。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有护照的一律限制出境,高阳县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五、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高阳县公安局、高阳县人民检察院、高阳县人民法院将建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

六、高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先行予以司法拘留,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申请执行人自行控告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符合立案条件,高阳县人民法院将立案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七、被执行人有能力但拒不履行,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高阳县人民法院将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人的刑事责任: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

(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的;

(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的;

(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高阳县公安局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聚众扰乱执行现场、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毁损执行公务车辆、侮辱围攻执行人员等犯罪行为,将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对涉嫌犯罪且拒不到案的被执行人,一律网上通缉。

九、高阳县人民检察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案件,依法从严从快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十、高阳县司法局法宣办将结合公、检、法进行普法宣传,提高债务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对各级领导干部加强依法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观念的宣传教育;教育指导律师、公证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做好当事人工作,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十一、广大人民群众在与他人经济往来前,应主动查询对方是否为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审慎往来,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规避和抗拒执行人员违法犯罪线索、财产线索。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高阳县人民法院 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高阳县公安局 高阳县司法局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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