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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4/18 8:09:36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全县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落实低保线与扶贫线“两线合一”、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等政策要求,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保政函【2017】1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幅度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2900元/年·人调整为3360元/年·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450元/月·人调整为500元/月·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原来的4000元/年·人调整为4380元/年·人、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650元/月·人。

(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年照料护理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确定,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年照料护理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确定。

(三)按照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的通知》(冀民【2017】5号)文件要求,我县城镇居民低保人均补差金额由原来的253元/月·人调整为300元/月·人,农村居民低保人均补差金额由原来的150元/月·人调整为175元/月·人。

二、工作要求

各乡(镇)政府、民政部门要抓紧做好困难群众摸底工作,做好低保与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做到精准核查、精准识别、精准认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体系。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落实提标配套资金,确保低保、五保补助资金按时发放到位,及时全面完成标准调整工作。

三、发放时间

调增后的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标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或标准调整,按国家、省、市政策标准执行。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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