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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2/5 9:09:44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低保线提高到扶贫标准线”的重要讲话精神,对城乡困难群众实施政策性兜底保障,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发[20153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保障标准和执行时间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390/人·月,调整为450/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2300/人·年,调整为2900/人·年。

按照《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发[201530号)中提出的人均补差金额不得低于全省平均值的要求,我县城镇居民低保人均补差金额由原来的240/人·月,调整为253/人·月;农村居民低保人均补差金额由原来的110/人·月,调整为125/人·月。

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原来的5000/人·年,调整为6000/人·年;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由原来的3000/人·年,调整为4000/人·年。

执行标准时间:调整后的标准从201611日开始执行。

标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或标准调整,按国家、省、市政策标准执行。

二、工作要求

各乡(镇)政府、民政部门要抓紧做好困难群众调查摸底工作,做好低保与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做到精准核查、精准识别、精准认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体系。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落实提标配套资金,确保低保、五保补助资金按时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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