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低保线提高到扶贫标准线”的重要讲话精神,对城乡困难群众实施政策性兜底保障,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发[2015]3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保障标准和执行时间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390元/人·月,调整为45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2300元/人·年,调整为2900元/人·年。
按照《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发[2015]30号)中提出的人均补差金额不得低于全省平均值的要求,我县城镇居民低保人均补差金额由原来的240元/人·月,调整为253元/人·月;农村居民低保人均补差金额由原来的110元/人·月,调整为125元/人·月。
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原来的5000元/人·年,调整为6000元/人·年;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由原来的3000元/人·年,调整为4000元/人·年。
执行标准时间:调整后的标准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标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或标准调整,按国家、省、市政策标准执行。
二、工作要求
各乡(镇)政府、民政部门要抓紧做好困难群众调查摸底工作,做好低保与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做到精准核查、精准识别、精准认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体系。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落实提标配套资金,确保低保、五保补助资金按时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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