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年颁布,2014年5月修订)第十八条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1、开办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须申请本项审批;
2、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办理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1、申请书;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办理地点:高阳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312-6656710
办理流程: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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