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重大危险源备案
设定依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后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申请条件:完成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办理材料: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2、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3、重大危险源相关技术资料;
4、检测及监控措施;
5、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
6、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7、重大危险源的其他情况
办理地点: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312-6699651
办理流程:见附件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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