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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发布时间:2015/6/26 17:06:00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事项名: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设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号)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申请条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了安全评价,取得了安全评价报告。

办理材料

1、安全评价报告告知性备案申请表;

2、安全评价报告;

3、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的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办理地点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312-6699651

办理流程:见附件

事项名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设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令)第十九条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申请条件制定了应急预案,取得评审或论证意见。

办理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2、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办理地点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312-6699651

办理流程:见附件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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