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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发布时间:2015/6/26 11:24:30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事项名称: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设定依据:冀教规【2008】2号

申请条件: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招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河北籍学生,均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申请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生)

4、学生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县(市、区);经县教育主管部门同意,跨县就读的学生也可在原籍办理。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符合下列特征之一: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孤儿及残疾人家庭;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其他贫困家庭。

办理材料

1、借款人提交统一的贷款申请表

2、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首次申请贷款新生提交贷款人和共同贷款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所在城市街道(农村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加盖生源地所在城市街道(农村乡镇)民政部门公章;

4、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续贷学生提交高校在校证明及《学生证》

5、就读高校出具的学费、住宿费证明及开户行账户名称及账号

6、县级联社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县级资助中心收集审核贷款申请资料,县联社具体办理贷款事宜

办理时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

联系电话:县级资助中心电话:6699255   县联社电话:6635726 

办理流程

1、申请贷款学生在“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注册并提出贷款申请

2、申请贷款学生向当地教育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贷款学生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当地教育局审核通过后转交当地农村信用社

4、在资料齐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在收到材料的15个工作日完成贷款审批工作

5、对申请续办助学贷款的,经生源地所在农村信用社审批同意的,借款人与农村信用社签订《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按规定将贷款直接划入学生就读高校指定账户

6、对首次办理助学贷款的,经生源地所在农村信用社审批同意的,借款人只与农村信用社签订《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

首次办理助学贷款学生到高校报到后,省内高校学生由高校负责核实和修改学生信息,信息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登陆“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录入回执;在外省高校就读的学生,必须将“高校回执表”寄回当地教育局,教育局收到后在3个工作日内登陆“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录入回执。

农村信用社收到回执后,按规定将贷款直接划入学生就读高校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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