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收养登记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主席令第10号);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 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
申请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夫妻双方年满30周岁;
4、可收养不满14周岁以内未成年人。
办理材料:
1、婚姻、家庭基本情况、被收养人的来源(捡拾小孩的时间、地点、性别、年龄)、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和抚养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
2、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证件、收养人及被收养人单人及合影照片;
3、申请人双方所在单位证明、本人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爱人姓名、结婚时间、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年收入等情况的证明;
4、捡拾弃婴的时间、地点、人证、物证、人证证明必须两人以上并与收养申请的捡拾经过相一致;
5、捡拾弃婴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查找不到该弃婴生身父母的报案证明;
6、捡拾弃婴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查找不到该弃婴生身父母的报案证明;
7、收养人不能生育的,由市级以上医院出具不能生育的诊断证明;
8、收养当事人双方需要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9、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10、福利机构可作为送养人开具同意送养的证明等;
11、凡属弃婴一律实行报纸公告制;
12、收养三代人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送养人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送养人与收养人三代以内亲属关系证明,送养人与收养人双方协议书等材料。十周岁以上的被送养人要求写一份保证书;13、被送养人是残疾儿童的,送养人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14、以上所有证明材料均由钢笔或碳素笔书写。
办理地点:高阳县高阳镇广电路9号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312-6601167
办理流程:申请—审核—办理(附收养登记流程图)
收养登记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