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申请条件: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
办理材料:申请报告
办理地点:高阳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312-6656676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审批
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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