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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四侨考生”升学加分认证须知
发布时间:2018/1/8 17:25:32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市内的子女和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参加普通中考、高考以及成人高考的(简称“四侨考生”),给予其总分增加10分的照顾。定居在本市的香港、澳门同胞和居住在本市的港澳同胞眷属以及外籍华人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参照加分政策执行。
凡我市所辖户籍人员申请办理升学加分认证的,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归侨学生
  1、考生身份证和户口本(留复印件)。
  2、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考生归侨身份证明。
  
  (二)归侨子女
  1、考生身份证和户口本、父(母)户口本(留复印件)。
  2、父(母)单位人事部门关于父(母)归侨身份、父(母)与考生关系的证明。

  (三)华侨在市内子女
  1、考生身份证和户口本(留复印件)。

  2、考生父母双方均在国外定居的,提供父母一方护照复印件、定居证复印件、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认证及与考生的亲属关系认证。父母一方在国外定居的,提供国外一方护照复印件、定居证复印件、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认证及国内一方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夫妻及与子女)关系证明。
  
  (四)侨眷高知子女
  1、考生身份证和户口本、侨眷本人户口本(留复印件)。
  2、侨眷本人单位人事部门关于本人与华侨或归侨构成亲属关系的证明。
  3、侨眷亲属系华侨的,提供华侨的护照复印件、定居证复印件和我驻外使领馆关于其华侨身份的证明。
  4、侨眷亲属系归侨的,提供归侨单位人事部门或县级以上侨办关于其归侨身份的证明。
  5、侨眷本人高级职称证书(留复印件)。
  华人、港澳同胞在本市内子女的证明材料比照华侨在本市内子女办理。华人、港澳同胞眷属高知子女的证明材料比照侨眷高知子女办理。
 

  凡用外文书写的有关国外证明材料,要在具有资质的翻译单位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同一华侨在国内的两个以上眷属需要认证的,提供一份国外证明材料即可;同一华侨事先已有眷属认证,当年又有其他眷属要求认证的,经市侨办确认同意,并出具证明,可不再重复提供国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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