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能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审计监督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二)根据市审计局的安排,参加对国有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的审计监督。
(三)组织对县科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
(四)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二、审计局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高阳县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高阳县审计工作规划,确定年度工作重点。
(二)向县政府报告和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工作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县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乡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4.县政府各部门预算外财政收支。
5.县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6.县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审计署授权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9.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事项。
(四)向县长提交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 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实施对科级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离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组织审计专业培训;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七) 承办县政府和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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