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人事政策、法规,研究拟定全县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县人事管理政策及规定,对全县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服务;协同有关部门搞好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研究拟定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政策规定。
(二)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和宏观管理;编制下达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工资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统计工作;负责拟定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聘)用及管理工作;负责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组织实施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负责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的管理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选派援藏、援疆干部及其内返安置工作。
(三)承办县政府有关人事任免事项;负责全县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考核、惩戒、非领导职务设置和审核备案,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政府奖励办法,审核上报县级以上以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协调指导县政府各部门的全县性奖励表彰活动。
(四)负责管理全县国家公务员的教育培训,研究制定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研究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协调指导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承办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有突出贡献专家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申报、推荐、培养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人才资源开发、人才培养、人才引进和人事代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县人才市场;负责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分配及福利政策,负责对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管理及工资调整工作;综合管理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离休、退休、退职工作;审核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因公(工)死亡和因公(工)伤残等级评定、工时制度和假期待遇工作;负责全县企业职工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的宏观管理,对企业工资改革进行指导服务;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审核县属企业工资总额和经营者收入。
(七)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和管理工作;负责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负责初级评委会组建审批和初级职称评定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各类职称考试的报名工作;负责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管理;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相关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及管理工作。
(八)对全县乡镇以上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含学校)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统一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管理县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不含学校)政务公开工作。
(九)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级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全县劳动和社会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系统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监督规则,并负责实施监督和检查。
(十)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职权;依据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基本标准及实施细则开展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十一)负责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城乡就业基本政策的贯彻落实;拟订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组织实施;承办中国公民境外就业和境外人员入境就业工作;协调指导全县劳动力的流动;负责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和妇女就业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制度;负责全县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加强职业培训机构建设,负责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全县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施行,指导和管理个人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鉴证工作;负责全县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指导企业劳动定员定额工作;负责对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放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按分工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国家、省、市级企业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关工作。
(十四)贯彻落实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政策、标准,并负责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公费医疗管理政策,并组织或监督实施。
(十五)负责全县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运营、管理,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行政监督;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和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组织实施。
(十六)负责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严格执行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十七)组织推动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和宣传教育工作,管理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涉外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工作。
(十八)承担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和有关信息的采集、处理;负责发布统计信息和劳动保险发展预测报告。
(十九)制定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险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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