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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一)研究制定我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县性社团的审批、登记、管理,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负责全县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死亡抚恤管理工作;承办革命烈士审核、申报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的褒扬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史料的收集、整理;承担高阳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管理全县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及退役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移交本县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管理服务工作。
    (五)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指导灾区进行生产自救;管理分配市和县拨付的救灾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社会救济政策、标准和救济款物的管理使用;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六)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务公开,指导社区居委会的建设。负责本县行政区划界线的调整、变更,撤消乡(镇),乡镇规模调整,乡改镇、街道居委会的取消、设立、规模调整的调查、论证及申报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划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协调解决行政区划边界纠纷。
    (七)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管所的管理工作;负责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残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八)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标准;负责全县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及新办福利企业的审核、申报工作;监督管理社会福利资金,接收国内外各界人士对福利事业的捐赠工作,管理市级福利资金。
    (九)老龄委负责: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县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检查有关老龄工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指导、督促和检查全县的老龄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有关老龄事务方面的重大活动。
    (十)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办公电话:6622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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