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县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全县重大经济发展计划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制定环境功能区划。
(二)组织拟定全县有关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管理的办法和措施;监督执行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大污染项目名录和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负责全县化学药品环境管理。
(三)调查处理全县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四)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编制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县环境质量公报。
(五)组织实施全县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划审定全县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六)管理全县环境管理体系,组织实施环境资质认可制度;指导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七)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对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八)负责全县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协调与履约环境保护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县政府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宜。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监督举报电话: 6623879
12369(两部电话均为24小时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