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
(一)负责全县各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职业安全卫生的监察;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办证;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要求的检查落实;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县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四)负责对民用爆破器材行政管理部门综合监管;对民爆器材从业单位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和安全隐患负责参与调查处理。
(五)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
高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综合监督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组织实施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二)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依法行使地矿安全监察职权,负责全县地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五)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协调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行为。
(七)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下同)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申报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九)指导、监督企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对所属的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开展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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