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拟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规定,并负责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报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指导、审核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本行政区域内的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并实施全县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管理全县城乡地籍工作,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纠纷调处,城乡地籍和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拟定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七)指导全县土地的基准地价、标定地阶评测;承担报国务院、省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全县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初审、登记发证和转让初审登记;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实施全市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地勘成果。
(九)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保护地质环境;按权限认定并管理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的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贯彻执行国家《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规划及其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按法定权限对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成果进行管理;对界限测绘进行初审;按法定权限负责测量樗的保护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测绘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十一)依法征收有关专项收费并负责专项管理;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年度收费预算建议计划的编审;安排县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和其他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十二)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交流。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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